兰山区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及奖励办法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10-08
兰山区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及奖励办法
(一)考核认定依据。所有招商项目必须提报设立证明(立项批复)、合同,投资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资产评估报告、设备发票及有关帐目证明,项目登记表及中介人确认表。
(二)招商引资中介人的认定。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引荐外来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发挥介绍作用的国内外各类机构和个人。第一中介人需投资者和合作单位出具证明,并到区招商局办理登记认定手续。
(三)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境外资金3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不包括商业地产、房地产),经考核认定已投产运营见效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对中介人进行奖励,凡受市级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