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09-14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正在规划建设中的工业加工区。
第二条 土地优惠政策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以及对地方贡献情况等,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土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 税收优惠政策
1、新办工业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前2年奖励该企业,后2年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的50%奖励该企业;土地使用税实行先征后返;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在4年内奖励该企业。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2年全部奖励该企业,后2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奖励该企业。
2、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自盈利之日起,前3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奖励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所缴营业税或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25%部分的50%奖励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包括5000万元)的,除享受以上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前3年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全部奖励该企业。
3、新办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贸易企业,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32%部分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25%部分的50%奖励该企业。
4、开发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建成后5年内出卖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的50%奖励该企业。
5、投资建设的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1年内全额奖励该企业。
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
1、凡有收费项目的单位,对涉及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实行公开。
2、投资新建项目在申办、注册过程中,除注册登记费外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法律法规涉及现有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县政府无权减免的一律按最低标准征收。涉及投资企业必须缴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含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等的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
3、新建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5年内免征水土保持费、工商会员费(除上交市以上30%部分)、河道工程维护费及水利建设基金。
4、对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其收取的资源补偿费,按照市级以上所规定收费标准最低限的50%收取。
5、新建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设施以及旅游、娱乐设施,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减半征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配套费;新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配套费全免。
第五条 投资服务
1、外来投资企业,由当地政府、园区、县招商办“一条龙”跟踪服务,协调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外商所需要的其它服务,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助配合,不准出现推诿扯皮现象,违者将严肃处理。
2、对新立项项目的外来投资者车辆,由县招商办发放绿色通行卡,在县域内除违规和肇事外,交警、交通、市容管理部门一律不准查扣和罚款;外来投资者可凭县招商办发放的旅游介绍信,免费游览县域内的旅游景点。
3、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和优惠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县外商投诉中心(投诉中心设在县纪委监察局)投诉,投诉中心将负责协调处理。
4、凡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需填写申报表并附投资说明等有关材料,经招商办审查核实,报县政府批准,持批准文件办理有关减免手续。
第六条 奖励政策
对引进县外人员来我县投资建设项目并注册为县级纳税企业的引荐者,在项目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项目注册为乡级纳税企业的引荐者,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奖金从该项目投产后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中优先支付。对引进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引荐者授予"发展费县希望奖"称号。项目引荐者和投资额由县招商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附则
1、对投资数额特别巨大,科技含量较高或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较强辐射作用的项目,涉及的有关政策,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2、对外商投资企业,除执行本政策条款外,仍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3、对引荐者的认定,由投资者出具证明,县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确定;对投资额的认定,由县里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招商等部门联合对项目进行审计、核查,确定其固定资产投资额。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县招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