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09-15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精神,平邑县制定了省级平邑经济开发区、国际石材城、国际罐头城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项目建设用地,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出让收益情况,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生产性项目用地,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数额给予扶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含1000万元)—3000万元的新办生产性项目,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8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按新增建设用地评估价的20%扶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含3000万元)—5000万元的新办生产性项目,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收益全额扶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含5000万元)—1亿元的新办生产性项目,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收益全额扶持,地面附着物清理政府承担;一次性固定资产超过1亿元以上的新办生产性项目,一事一议。
2、经营收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如供水、污水处理、公交、供热、供电、燃气等,所需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公益性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政府在水、电等基础设施方面提供保障。收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80万元/亩,商业、商品住宅、娱乐、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万元/亩。
3、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规定执行。
4、在经济开发区建设的企业与项目必须按规定的动工建设周期进行建设。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两年以上未使用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分期施工的项目,最长建设周期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每延长半年则减少二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要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及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自批准之日满10年后,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转让、出租其土地使用权。对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项目建设用地,各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需经国土部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和政府收益。
5、外来投资者与县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按项目股本结构和相同比例给予相应扶持补助。
二、税收与财政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者独资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地方财政收益的100%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扶持;认定为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前三年按地方财政收益的100%给予扶持,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扶持。
2、独资建设水电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自建成运营之日起,三年内按纳税地方所得的50%给予扶持。
3、外来投资者与县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按项目股本结构和相同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4、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财税扶持。
三、行政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1、进入经济开发区内的外来投资工业项目,事业性收费实行代收管理,除工本费外,其他所有行政性收费,免收二年,第三年至第五年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减半代收。所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收取。以上应收费用全部留在经济开发区,用于辖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一并计入土地拍卖标底缴纳。
3、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社会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4、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要纳入安全监督管理。
四、其他优惠政策
1、对投入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的新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维护费。
2、对投入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建三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县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各给予5次免费广告。
五、引资中介人奖励政策
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资金额的2%对引资人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