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及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09-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落实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严格、规范、准确地开展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工作,充分调动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二条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是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招商引资总体规划和相应的政策措施,并搞好宏观调控。
第三条县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考核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县长担任,专线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县招商局、县纪委、县人事局、县发展计划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银行、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具体负责全县招商引资的考核认定工作。
县委组织部、县招商局是考核认定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考核认定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四条县招商局是招商引资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招商引资的计划编制、综合协调、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的正职为招商引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正职空缺的,主持工作的副职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调其他部门、单位,继续担任第一责任人的,按分别任职时间应承担的任务和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第六条各乡镇、各部门要相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的招商引资工作领导机构,由专人负责招商引资的具体工作,并将人员组成情况报县招商局。
第七条设立县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县政府每年列支专项资金作为招商引资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
第八条县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并结合我县情况制定招商引资的年度计划,分解到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要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形成自上而下层层有指标、级级有人抓的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制。
第九条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在册干部职工人数及领导干部职数确定其单位招商引资额,并作为该单位的招商引资任务目标进行考核;县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招商引资任务分别分解到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和县纪委等单位。企业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其招商引资额。
第十条招商引资任务分解。乡镇按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县委书记、县长、县人大主任、县政协主席年招商引资任务不低于1000万元,县委副书记、县委常委、副县长不低于500万元,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及其他在职副县级以上干部不低于300万元,各部门正职干部不低于100万元,副科级干部不低于50万元,其他一般干部不低于10万元(引进境外资金的按当期国家公布汇率计算)。驻莒南的中央、省、市属单位参照上述标准安排招商引资任务,学校、医院不分配任务。
第四章招商引资的考核对象及范围
第十一条考核对象为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和招商引资第一中介人。
第十二条凡符合国家政策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外来(莒南县辖区以外,下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或用于地方经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外来资金、项目、技术,均属于招商引资考核认定范围。普遍享有的上级拨付资金、项目及企业流动资金不在考核范围。
第五章考核的内容和计算方法
第十三条引进或接受捐赠的无偿资金,用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实物或货币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全额确认其投资额。
第十四条外来投资者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指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注册并缴纳税赋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配套的办公、生活设施)。
第十五条外来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购买本县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或购买经营场所用于经营的,按其购买的固定资产确认其投资额。
第十六条外来投资者以购买产权等形式在县内企业入股的投资,按外来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购买产权或增资扩股形成的企业实收资本的固定资产投资,确认其投资额;其投入500万元以上且使用期超过12个月的流动资金,计入被考核单位的引资实绩。
第十七条境外上市企业募集的股款及县内企业向境外公司出售的股权收益,并在县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确认其引资额。
第十八条外来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实物形式投资的项目,按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或购进的原始发票确认其投资额。
第十九条外来投资者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开发、水利建设、城市供气、供暖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按固定资产投入确认其投资额。
第二十条外来投资者用于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投资,以其形成的固定资产确认其投资额。
第二十一条外来投资者以品牌、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形式在县内企业作价入股的投资,按双方合同约定办理注册登记的入股金额,确认其投资额。以高新技术入股的,经省或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按评估值确认其投资额。
第二十二条外来投资者用于房地产(商业用房、旧城改造、市场建设、住宅等)开发的投资,根据项目实际形象进度,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计算其投资,并按总额的50%确认其投资额。
第二十三条对无不动产投入的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如商业、贸易、旅游、服务、餐饮等,按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计算投资额。如有不动产投入的,按企业实际到位的不动产投资计算投资额。
第二十四条驻莒南的中央、省、市属单位的生产设施建设投资,国家、省、市的重点交通、电信、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部门、乡镇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争取的资金,可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予以考核,奖励办法按《莒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引进资金、项目和技术的认定材料
第二十五条引进资金、项目、技术均需提供企业(项目)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单位法人证明)、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单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引进无偿资金的,需提报上级批准文件和其他捐资证明、记帐凭证等证明材料。以货币出资的,同时提供银行进帐单等有效证明;以实物出资的,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向上级部门争取的,提供有关申报报告和上级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引进用于生产经营性、社会公益性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需提报有关合同、银行进帐单或实收资本证明、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证明材料(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工程决算报告等,下同)、土地使用证明;以实物形式投资的,同时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价值鉴定报告或评估报告。